非HFCs、PFCs、N2O、SF6气体的及水电减排项目
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
当年配额5%
京辖区内不少于50%;京外不超过配额量的2.5%;优先使用河北、天津地区减排量;
非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的减排量(还可包括北京市发改委审定的节能项目、林业碳汇等)
《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