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使用(单个)水库总库容大于等于0.1亿立方米、装机容量大于等于50兆瓦的大中型水电项目产生的减排用于抵消
已于签发的100%用于抵消,未签发的按不高于项目有效计入期(2013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内减排量60%的比例用于抵消,同时用于抵消的未备案减排量应当在下一年度4月20日前获得国家发改委备案。
年度初始配额10%
必须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同时与湖北省签署了碳市场合作协议的省市(山西、安徽、河南、江西、广东、湖南),经国家发改委备案成功后的减排量也可以用于抵消,但年度抵消量不得高于5万吨。
产生于湖北省控排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
优先使用农、林类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用于抵消;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省发改委关于2015年湖北省碳排放权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