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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配额交易非履约机构入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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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环境交易所   文章来源:交易所网站   2014-12-22     返回列表 点击查看评论 评论( 阅读(
摘要:

2013年11月28日,北京碳排放权交易正式开市,现已构建起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制度,顺利完成了第一个年度的履约工作,试点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17号令)的文件精神,在总结试点建设经验、借鉴国内其他试点城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北京市将进一步开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拓展市场交易参与人范围,探索放开自然人参与碳交易,鼓励重点排放单位加强碳资产管理,创新碳金融产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动节能减碳工作。

一、进一步开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一)进一步开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意义

 1、有利于增加市场流动性,更大范围的促进节能减排。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市之初,市场参与主体主要是重点排放单位。此次探索开放自然人参与交易,降低非履约机构的准入门槛,不仅可丰富市场参与人类型,增加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活跃度,而且还增强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有效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

 2、有利于普及碳交易理念,提升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和热情。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历经一年,成效明显,但是对于普通公众而言,仍然是新生事物,了解不够深入,参与意识不强。此次放开自然人参与交易,会促进自然人积极主动的学习和了解大量节能减碳知识,提升参与节能减碳工作的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行动的氛围。

(二)进一步开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安排

      考虑到碳排放权交易在国内属于新生事物,北京作为试点,在试点建设起步阶段,为积极稳妥的推进试点建设,避免出现大的波动和风险,当时没有考虑放开自然人参与交易。目前,北京碳市场已经平稳运行一年,基本具备了进一步放开碳市场的条件,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也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参与交易。为此,我们探索性地允许自然人参与交易,并适度放开非履约机构入市条件。但考虑到建设碳市场的根本目的是促进节能减碳,所以既要促进市场活跃,又要维护市场秩序,同时还要考虑各交易主体的抗风险能力,所以在放开自然人参与交易的同时也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自然人参与交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风险测评合格、金融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是北京市户籍人员,或是持有有效身份证并在京居住二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或是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北京市户籍人员,或是持有北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北京市户籍人员,或是与北京市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且有实质性进展的地区户籍人员。但也对一些自然人参与交易进行了限制,如北京及与北京市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且有实质性进展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工作人员;纳入北京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名单的核查人员;掌握或有机会接触到北京碳排放权政策制定、配额分配情况的相关人员;掌握或有机会接触到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制定、配额分配情况的相关人员。 

适度放宽了非履约机构入市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满两年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可以参加北京碳交易。在北京市或在与北京市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且有实质性进展的地区的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只要依法设立满一年并有效存续也可以参与碳交易。对非履约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再做出具体要求。 

满足上述条件的机构和自然人可按照规定从12月20日起可到北京环交所开户。 

二、加强碳资产管理

(一)加强碳资产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碳市场活跃度,促进碳市场价格发现。建立碳市场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市场机制发现碳排放的价格信号,体现出“排碳有成本,减碳有收益”,引导社会进行节能减碳。然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第一年经验表明,排放单位往往习惯于在履约之前进行集中交易,使得碳市场大部分时间活跃度相对较低,不利于有效碳价信号的形成。配额托管和配额回购式融资等碳金融创新,能够吸引更多的碳配额进入市场,有助于提高碳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进而促进碳市场的价格发现,促进节能减碳。

 2、有利于提升碳金融市场竞争力,提升社会对碳配额资产价值的认可。碳市场作为新兴要素市场,碳配额不只是约束企业碳排放的工具,更是新的资产形式。然而在碳市场发展初期,包括排放单位在内的社会公众对碳配额的资产属性并不熟悉。将碳配额交易与金融工具相结合的各种碳金融创新,体现出配额可量化、可定价、可流通、可抵押、可储存的特点,能够提升社会对碳配额资产价值的认可。社会对碳配额资产价值认可度越高,参与碳市场的社会资本就会越多,越有利于通过碳市场促进节能减碳,形成正向反馈。

 3、有利于帮助排放单位降低碳管理成本,加强碳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碳市场催生了排放单位对碳配额资产的管理需求,然而大部分排放企业缺乏相关的经验和能力,并且可能面临由于碳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成本风险。配额托管使得排放单位有机会将碳配额管理外包给专业的金融非履约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降低了配额管理的压力和成本。另外,碳配额回购式融资包含的配额远期交易为排放单位提供了风险管理工具,在融资的同时提前锁定未来的碳价成本,防范市场风险。

 4、有利于增加排放单位融资渠道,促进节能减碳。抵押和回购交易等碳配额融资创新不仅有助于解决排放单位的融资问题,如果排放单位将利用碳配额融入的资金投入到节能改造中去,还可以进一步产生节能减碳收益,从而实现碳市场资金的良性循环。

(二)加强碳资产管理的安排 

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或其它配额持有者将碳排放配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抵押进行融资,利用市场机制盘活碳资产。抵押的配额将被冻结,待抵押到期解冻后,才可以进行交易或履约。

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或其它配额持有者向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其他机构交易参与人出售配额,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照约定价格回购所售配额,从而获得短期资金融通,同时也能满足履约期的履约要求。

鼓励重点排放单位将碳排放配额委托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其他专业机构交易参与人进行管理,以此提高碳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平,获得更大的收益,降低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管理的压力和成本。

开展碳排放配额抵押式融资、配额回购式融资、配额托管业务的单位,应是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符合条件的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或与北京市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且有实质性进展地区的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自然人暂不能参与。

      重点排放单位应在统筹安排好年度履约工作的前提下,开展碳排放配额抵押式融资、配额回购式融资、配额托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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