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 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相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1万吨(含)以上的单位为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需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单位为报告单位。报告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碳排放报告。现将本市2014年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及报告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工作,扎实做好节能减碳工作。我们将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适时发布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安排,请各单位密切关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及时了解相关工作进展及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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