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map
2014年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及报告单位名单公布通知
标签:
作者:北京市发改委   文章来源:政府网站   2014-09-30     返回列表 点击查看评论 评论( 阅读(
摘要: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 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相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1万吨(含)以上的单位为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需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单位为报告单位。报告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碳排放报告。现将本市2014年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及报告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工作,扎实做好节能减碳工作。我们将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适时发布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安排,请各单位密切关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及时了解相关工作进展及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统计局

2014年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单.pdf

2014年北京市报告单位名单(不含重点排放单位).pdf



上一篇: 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篇: 上海市关于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返回列表
文章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验证码: 提交评论

今日热点
MORE +
发改委气候司谢极谈碳市场:服务于减碳 而…
紧跟政策引领,把握林业碳汇产业发展机遇
【绿石碳视野】企业碳管理案例分析(七)
【绿石碳视野】企业碳管理案例分析(五)
【绿石碳视野】企业碳管理案例分析(三)
【绿石碳视野】企业碳管理案例分析(二)
头条推荐
MORE +
上海碳交易履约工作顺利完成
  为进一步加强碳排放控制与管理,上海市在试…
福建碳市场首个履约期将于6月30…
  记者从省发改委了解到,福建省碳市场自去年1…
广东碳排放配额履约工作顺利完成…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
发改委气候司谢极谈碳市场:服务…
  “第八届地坛论坛”在北京举行。国家发展和…
美加州州长力挺《巴黎协定》 已…
  美国总统特朗普6月1日宣布退出《巴黎协定》…
广东:珠三角3年内建成国家森林…
森林城市群建设时间表出台  参与《规划》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