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明确的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范围,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试点范围内各企业发展现状,按照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进度安排和要求,现明确并公布本市第一批参与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名单(具体名单见附件)。
请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照市政府有关碳交易试点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做好各自领域和行政区域内试点企业的相关推进工作。请各试点企业按照本市试点工作的统一安排和进度要求,进一步增加碳排放控制和管理意识,积极参加碳排放系列培训,及时提交企业碳排放初始报告,配合开展碳排放初始盘查,努力提升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综合能力建设。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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