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环资〔2013〕134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3〕112号)及《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3〕1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进度安排,本市将于近期正式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有序推进试点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碳排放监测
纳入企业应认真做好本企业碳排放监测计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企业下年度监测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并严格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碳排放监测计划应明确排放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及相关责任人等内容。碳排放实际监测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二、做好碳排放报告的报送
本市实施二氧化碳重点排放源报告制度。试点初期,本市钢铁、化工、电力、热力、石化、油气开采等重点排放行业和民用建筑领域中2009年以来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的企业或单位为报告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本企业上年度的碳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4月30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报告企业报告中应当包含上年度碳排放及能源消费情况、监测措施、本年度排放配额需求与控制碳排放的具体措施。试点纳入企业于4月30日前将碳排放报告连同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以书面形式一并提交市发展改革委。碳排放数据的核算,参照本文附件1至附件5。
三、做好有关碳排放和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
请各试点纳入企业加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碳排放管理,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做好相关数据收集、分析和预测,经营管理好本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并安排本企业财务资金管理人员、能源环保管理人员等负责管理企业的碳排放配额账户,安全、有效地开展配额管理活动。管理人员要积极参加相关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持续提高和增强企业碳排放管理的相关能力建设。
获取本通知及附件电子版请登录: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tjzfxxgk.gov.cn>)市发展改革委信息公开专栏。市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23142163,电子邮箱tjfghzc@126.com。
附件: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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