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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及时做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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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发改委   文章来源:政府网站   2020-08-22     返回列表 点击查看评论 评论( 阅读(
摘要:

沪发改环资87

各试点企业: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10号令)以及《上海市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的有关规定,我委已完成新增项目配额发放、采用基准线法分配的试点企业业务量审定及预配额调整,以及年度碳排放量审定工作。按照《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各试点企业应当于61日至630日期间,依据经审定的年度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足额提交配额,履行清缴义务。 
  为保障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顺利开展,请各试点企业及时通过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http://www.reg-sh.org),登录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查询各企业经审定的2014年度碳排放量,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所持有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试点企业,请核实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了相关的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交易平台,及时在本市配额交易市场中购买配额,按期履行清缴; 
  2、试点企业用于清缴的配额,请尽快通过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提交足额的配额以履行清缴。履约期间,系统接受配额清缴的时间为:61-30日(含节假日),930-17:00 
  特此通知。 

  联系人:余星 62123126,23113963  凌云 2311349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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