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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资产的财务核算-碳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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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   2015-05-18     返回列表 点击查看评论 评论( 阅读(
摘要:


中国七个碳试点已经运行二年多时间,各试点地区建立了自己的交易制度和核算体系,也确定了本地区的碳排放总量,建立了分配的机制。总体看来,试点运行顺利,碳价平稳,为接下来全国碳市场的筹建打下了基础,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节能减排以应对气候变化已是大势所趋。中国的企业在这个宏观政策和经济环境下,开展企业内部的碳资产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紧迫。企业只有及时通过对碳资产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和计算,制定出合适的碳资产管理财务核算体系,将成本收益精确和明示,才能促使企业采取合适的减排行动,并管理好自己的碳资产。因此,建立统一的碳资产确认计量与会计处理方法,将节能减排体现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这样以来,节能减排对企业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会更有效的发挥。

 

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碳会计标准,更没有将碳会计纳入会计准则中。而国际上,随着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发展,碳会计也随之处于起步发展中。碳会计作为环境会计的一个分支,交叉融合了会计、生态、环境和资源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因此需要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参与其中。

 

碳会计于2008年由Jones教授提出,他认为碳会计是碳排放会计和碳固会计的合称,涉及的内容包括:碳排放配额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碳排放的相关风险核算与报告、与碳排放相关的不确定性核算与报告、碳排放信息披露及管理等。尽管Jones教授理论的介绍了碳会计,但是没有提出具体的碳会计处理方法。直到现在,关于这四个方面的会计处理依然存在一些争论,下文先介绍一下企业碳排放配额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的财务报告需要多种计量方法,最佳计量方法取决于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碳排放配额的计量,主要关注的有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属性。免费配额的价值确认相对复杂。就历史成本计量来说,不少企业和学者认为,只要企业的碳排放量没有超过排放配额的限额,就不会产生相应的负债和费用,唯一的成本是企业购买超排配额所必须支付的价格,这即是净额法。可以看出,净额法不反应市场价值,存在一些缺陷。

 

历史成本下的净额法不反映配额的市场价格和配额对企业价值的贡献,也就无法激励企业采取切实的减排行为。由于分配配额可以视为一项非互惠交易,IFRIC(国际财务报导解释委员会)认为企业碳排放配额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2008年10月,在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FASB(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联合会议上,与会人员坚持认为存在活跃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情况下,公允价值是较合理的选择。

 

而在不活跃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也有一定缺陷。这时候采用恰当的估价模型进行配额计价是合理和可行的。下期文章将继续介绍实物期权模型来计量配额价值的方法,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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